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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搶救公視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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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搶救公視聯盟】由57個民間團體以及116位公民於2009年1月15日所發起,是為了捍衛公視的獨立自主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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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3 週一 201014:32
  • 新聞局惡整公視 (黃世鑫/公視監事)

有關公視董事會之紛紛擾擾,被刻意操作成鄭董事長的個人權位之爭,企圖混淆視聽。實情則是,新聞局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所惹出的「法律」層面爭議。
      公視法規定:「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往都沒問題,但去年八月增選八名董事後,九至十二月的四次董事會,均因未達公視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數而流會。今年一月,盧非易、陳勝福、周健輝、汪琪、林谷芳五位董事開始杯葛,一至六月的六次會議亦未能成會。其他董事乃不得不引用內政部的「議事規範」召開會議,以維護公視利益,卻被新聞局污衊為違法。
    請問新聞局,當董事會遭惡意杯葛,連續十個月未能成會,應如何處理?
    監察院去年十二月十日之糾正文指出:新聞局曲解公視法,於辦理董事增補時,「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八名增聘董事之產生亦徒留瑕疵」。但新聞局對監察院之糾正,迄未有讓監察院接受之回應。
    請問新聞局,監察院已指出八位董事之聘任程序「不合法」,為何不重新推選?
    聘任董事的程序既然不合法,根據行政法學者之見解:無效行政處分自始所欲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效力,亦無拘束力。對無效行處分,人民並無服從義務,不須去遵守,行政機關亦不得予以執行。
    請問新聞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條、一一一條、一一四條之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並無法律效果。陳世敏等八人自始不具「董事」資格,能參加開會嗎?監事能不依法制止嗎?
                             
轉載自/自由廣場/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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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3 週一 201014:29
  • 公視事件全紀錄:光明與醜惡的鬥爭(全文)

 
   本文刊於「當代」雜誌6月號。
  * * * * * * * * * * * * * 
    馬英九在就職演說中說,將尊重新聞自由,但這個承諾已經「六三三」了。
     每年5月公布的「自由之家」全球新聞自由度排名,台灣從2004年到2008年,分別是第50名、第44名、第35名、第33名、第32名,年年提升。但到了2009年卻大幅滑落,變成第43名,自由之家指控馬政府「對編輯內容和採訪記者施壓」。2010年,又下滑到第47名,罪名包括:執政黨介入中央社人事、新聞局干預公共電視、置入性行銷威脅媒體的獨立性等。每年10月公布的「無國界記者組織」新聞自由指標,台灣也從2008年的第36名,跌到2009年的第59名,原因是「執政黨試圖干預國有和私營媒體」。
     馬政府粗暴地侵犯新聞自由,不但腐蝕了民主的基石,也讓台灣在國際上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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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8 週二 201017:51
  • 公視事件之半年回顧

公視事件變化多端,層出不窮,大家目不暇接,看不清楚真相。
 
其實只要抓住公視事件的本質,即可輕易解讀看似複雜的表象。
事件的本質就是,「媒體自由的打壓與對抗」。今年4月「自由之家」指控新聞局干預公視,並將台灣的新聞自由排名降級,說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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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0 週四 201013:54
  • 2010.05.20_公視監事 黃世鑫聲明

代傳

公視監事黃世鑫   聲明摘要:
1. 監事有稽察「董事執行業務,是否違反法令」之職責。
2. 盧非易等5名董事集體杯葛董事會之召開,損害公視基金會正常運作。黃監事本於職權已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3. 盧非易等5名董事未經法定程序,於5月12日發布新聞稿,自稱已推舉陳勝福為代理董事長。陳勝福不顧監事會2010.5.14會議決議之阻止,持新聞局核發之所謂「洽悉」函件,逕自以「代理董事長」名義,向台北地院申請撤銷公視基金會前對陳世敏等8位董事之假處分。黃監事亦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 * * * * * * * * * * * * * * * *
2010.05.20   公視監事黃世鑫  聲明
   本基金會盧非易、汪琪、林谷芳、周建輝、陳勝福等5名董事於5月19日之聯合聲明,蓄意混淆視聽,指控:「黃世鑫監事違法否定董事會決議,並不當指揮行政部門,禁止撤回八位董事假處分案。」「鄭同僚與黃世鑫仍不思反省、不順應輿情民意,不回歸民主正常討論;而仍以濫訟、恐嚇之方式,阻擋董事開會。」乙節,本人嚴正回應如下:
   一、根據(一)公共電視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第3項規定: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訂之。(二)本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第4、5條第1款明文規定:稽察工作實施範圍和業務,包括: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會各種規章制度遵行情形之稽察。其內容為:1.
各項法令及規章制度之遵行情形是否確實良好。2.
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規章制度之措施。(三)類推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有關本基金會對「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會各種規章制度遵行」之稽察,係公共電視法賦予監事之法定職權,非新聞局所能踰越。同時,「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是否違反法令」之稽察,係屬監事之法定職責,亦不容怠忽卸責。
   二、有關盧非易等5名董事違法事實如下:
  (一)除林谷芳董事外,盧非易等4名董事於2010.1.7.捏造事由,致函新聞局,並違法發函召集2010.1.11之董事會。本案已經本監事依職權檢具相關事證,依背信和共同偽造文書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案號:果股99年度他字第1021號)。
  (二)盧非易等5名董事係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之成員,與基金會成立委任關係,行使公共電視法第15條規定之董事會職權。明知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竟然為達掌控董事會之目的,無視同法第20條第2項:「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之強行規定,無正當理由,共謀連續集體不出席董事會,以不作為之方法蓄意杯葛董事會之召開,致令新聞局得以會議瑕疵,對出席之董事採取民事假處分,而癱瘓董事會,已嚴重損害基金會之正常運作,損害該財團法人之利益。本案亦已經本監事依職權檢具相關事證,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三)盧非易等5名董事未經法定程序,於本年5月12日發布新聞稿,指稱渠等已推舉陳勝福為代理董事長。陳勝福董事並對監事會2010.5.14之會議決議和聲明,置若罔聞,持新聞局核發之所謂「洽悉」函件,虛偽證明其具「代理董事長」之適法性,逕自以「代理董事長」之名義,未經基金會之授權,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撤銷基金會前對陳世敏等8位董事之假處分。本案亦已經本監事依職權檢具相關事證,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三、查維護基金會之「合法」運作,係公共電視法賦予監事之職權和責任。本監事之所為,如有任何「違法」之處,盧非易等5名董事,實應明確提出事證,而非以抹黑之技倆,濫用其掌控媒體之優勢,任意放話,混淆視聽。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黃世鑫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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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7 週一 201009:59
  • 公視監事會決議陳勝福不得代理董事長

公視最新發展
1. 明華園陳勝福 代理公視董座 (2010.05.13  公視晚間新聞報導)
       公視董事會之爭又出現新轉變,目前僅剩的五位合法董事,昨晚共同決議推舉
明華園團長同時也是公視董事的陳勝福,代理董事長職務,但不領任何薪水。陳勝福今
天傍晚以公視代董事長發出聲明,表示已經在今天請球法院,撤銷原董事長鄭同僚對陳
世敏等八名董事的假處分。
       陳勝福在聲明中也呼籲新聞局,儘快撤回對鄭同僚等七名舊董事的假處分案,
讓所有董事都能回來開會。不過另一方面,公視監事黃世鑫發函公視董事會
指陳勝福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未經法定程序、決議無效。新聞局長江啟臣則回應,尊
重這五名董事的決議,最快今天晚上就會做出決定,是否撤回對鄭同僚等七名董事的假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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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7 週一 201009:34
  • 公視之役:金馬為何灰頭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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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兩個版本,
短版《誰讓金溥聰灰頭土臉?》刊於5月1日自由時報。
完整版則包括公視事件大事記。
以下是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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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8 週三 201017:49
  • 【新聞局不當干預公視】2010.4.27鄭同僚等人記者會揭露”公視爭議”真相!記者會新聞稿

假處分了我們, 真處分了公視 
2010.4.27
99年4月19日,新聞局以「鄭同僚等七名董事一再違法決議,遭新聞局假處分」為標題發佈新聞稿,嚴重損傷我等為之奮鬥一生之清譽;迫不得已,我們不得不將其中委曲情由向各界說明,同時,也呼籲各界重視新聞局干涉公視自主,欲將一個好不容易建立的獨立公共媒體「收歸『國』有」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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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8 週四 201020:28
  • 2009年公共電視成績單

clip_image002.gif
2009 公共電視成績單
99.01.08
一、觸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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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2 週五 201017:30
  • 【台灣觀察】知識份子的考驗_如何堅持媒體獨立自主 2010.01.22 劉進興

       據2010.01.22 聯合報報導:【檢查公視 新聞局大動作示警】新聞局處理公視
爭議動作越來越大。廣電處昨天前往公視基金會檢查業務及財務,公視未提供相關資
料,交代不清,如果二十五日前未完整交代,新聞局不排除對公視董事長鄭同僚及相關
人士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解除鄭同僚董事長職務。
       說得好像公視很心虛的樣子,但真相如何呢?請看以下公視監事黃世鑫教授全
程錄音的摘錄:
* * * * * * * * * * *
時間:2009.01.21 上午
地點:公視大樓
主角:公視監事黃世鑫(臺北大學財政學教授)vs. 新聞局科長黃秀 (廣電處)
背景:為了公視董座之爭,新聞局開始用行政手段對公視施壓。1/20說要查帳,叫公視
派人拿資料到新聞局,教訓了一頓。1/21又由廣電處二科科長黃秀(政大新聞系畢業)
率法規會等到公視,說要調閱資料。因為跟財務稽核有關,公視乃請監事黃世鑫負責接
待。雙方的主要爭執在,黃世鑫希望她們在出席單上簽名,但黃秀堅持不肯。本文附有
錄音檔(14分鐘),極為精彩。
錄音摘錄:
黃世鑫: 妳們為什麼不肯留下名字?
科長:     今天本質上不是會議,你也不是主持人。
黃世鑫: 那麼改成訪視記錄好了。 (科長仍不肯簽。法規會本來簽了,又劃掉)。
科長:     今天要找的是「公視基金會」,不是「監事會」。
黃世鑫: 監事負責財務稽核,也是公視基金會的一部份。
科長:     這不是會議。(一再重複,不肯簽名)
黃世鑫:請注意,公視是獨立自主的財團法人,並非新聞局的下屬機關。妳們若行文來
調資料,白紙黑字,沒問題。但今天既是人來,我們總要知道是什麼人來調資料。要拿
走資料,又不肯留下紀錄,說得過去嗎?
科長:    我們自己會做紀錄。
黃世鑫: 唉,妳來我們這裡拿走資料,卻自己做紀錄?你的紀錄我可以簽名證明資料
出自我們,但我們也要做紀錄啊。
科長:    我們今天發文的對象是「公視基金會」,如果他們沒代表來,我們只好下結
論說,資料沒拿到。我們馬上就走。
黃世鑫:妳對外怎麼講,沒關係。如有不實,我有錄音。妳想想看,今天走進去一個地
方要拿資料,我們只是請妳留下名字,怎麼會竟然不肯?
科長:    我們不肯對監事會(留下記錄)。
黃世鑫:公視對外由董事長代表,今天如果是到新聞局報告,我監事不會去。但妳今天
是到公視來,由誰接待是公視內部的事。要查節目,由節目部經理接待。要查財務,由
負責財務稽核的監事出面,理所當然。
由誰代表是公視內部的事,不是由妳指揮。如果行政干預的話,我們只好上監察院。不
要以為中華民國真的可以無法無天。請尊重公視是「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的財團法
人,不是新聞局的下屬機關。我的立場如此,如果妳不肯簽名,對不起,我們無法給妳
資料。
於是,科長等人離開。
* * * * * * * * * * *
    馬政府上台後,控制中央社新聞、逼退央廣董事、凍結公視預算、公視修法奪
權、NCC要允許黨政軍重入媒體,一連串的動作,逐步取消過去20年來的自由發展。奇
怪的是,大部分的媒體人與傳播學者竟然默不作聲。
    大家不要只「講」得一口新聞自由,應該看看黃世鑫如何捍衛公視的獨立自主。
    新聞局科長自以為是上級機關,不肯接受黃教授是會議主持人,不肯簽名。但公
視預算是捐贈,並非補助。新聞局名義上是主管機關,但只限於將捐贈預算掛在其名下
而已。公視法第11條規定公視「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非新聞局的下屬機關。黃世
鑫教授牢牢地抓住這一點。。
    陳世敏教授說,他的董事是新聞局聘請的,拒絕接受監事會關於董事資格無效之
決議。他雖然教新聞學,但似乎不知道公視董事的權力來源是公視法,而非新聞局。黃
世鑫否定公視是新聞局的下屬機關,才是合法的堅持。公視法49條中,這一條文最重
要。掌握了「獨立自主」,公視才能逐漸茁壯,放棄了「獨立自主」,公視就會變成政
府的傳聲筒。
    最近立法院修訂行政院組織法,取消金管會的獨立機關地位,金管會副主委竟然
唾面自乾地說沒有影響。他應該聽聽黃世鑫如何向政治干預嗆聲。
    干預媒體自由,是何等大事。去年馬政府打壓公視,結果台灣的新聞自由排名大
幅跌落23名。我相信天道輪迴,台灣必將重回正軌。許多20年前擠入自由派陣營的知識
份子,正面臨歷史的重新洗牌,馬政府的復辟鬧劇是對知識份子的嚴厲考驗。
p.s. 請至以下連結聽聽力道十足的原聲帶,比文字摘錄精彩十倍:
http://blog.roodo.com/cjliu/archives/11460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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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16 週六 201016:56
  • 監察院應該彈劾蘇俊賓(修訂版)2010.01.16 劉進興 (台科大教授,曾任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監察院糾正新聞局:增聘公視董事的「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以致董事資格有瑕疵。法院因此發佈假處分令,禁止8 名公視董事參與董事會。新的證據顯示,新聞局不僅「未臻完全合法」,而且是違法詐欺。
根據糾正書,過去的審查程序包括:
(1) 行政院函立法院,請依公視法推舉「11-13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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