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監事聲明

不要低估同仁的智慧

 

    陳勝福董事於2010.8.20的聲明中,引8月16日法官鄭麗燕之裁定書(既非終審判決書,更非判例)證明:第一,代理董事長之推舉程序完全合法。第二,公視基金會監事之職權僅限於稽核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主。本監事回應如下:

一、    首先,陳勝福二度自稱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其根據為新聞局的「洽悉」函。對此,裁定書是怎麼記載的:「而上述行政院新聞局公函,應係表達異議人董事依法推選代理董事長後知悉備查之意,並無同意推舉人選之權限,本院與異議人於此點並無相異認定。」

二、    上開裁定書,就如同引新聞局的「洽悉」函一樣,套句法律用語,不具證據力。理由如下:

(一)  無論是裁定書或判決書,都只是針對特定訴訟事件,且是「終審判決」,才具有拘束力,除非已形成「判例」。至其據以裁定或判決之理由,只是法官個人之見解,不具解釋法律之一般效力。換言之,如果這是個關於「陳勝福代理董事長」是否合法,或是「公視基金會監事職權範圍」之爭議訴訟的終審判決,其才有拘束力。

(二)  有關陳勝福代理董事長適法與否,裁定書之內容為:「整體觀之該法第20條第3項係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之定足數及多數決原則,並非代理董事長推選方式,否則法律應會明文準用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惟該條已直接明文由董事互推1人代理董事長,則陳勝福等5名董事確為異議人之董事,其共同推舉陳勝福代理董事長職務,核屬與法相符。」

    按法官就其所得到的資訊而所做的上述認定,雖不嚴謹,但並沒有明顯的錯誤。惟:

    首先,如果鄭法官知道,公視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雖沒有規定,董事「互推」代理董事長必須召開董事會。但是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也沒有規定,董事「互選」董事長,必須召開董事會。不過,從第一屆至第四屆,公視基金會董事「互選」董事長,都是在董事會中進行,有具體明確之會議記錄可稽。相信,她就不會做此認定。

    其次,如果不顧「程序」問題,而接受法官以「陳勝福等5名董事確為異議人之董事」,就逕自認定「其共同推舉陳勝福代理董事長職務,核屬與法相符。」那這一次,8月9日陳勝福自稱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就有問題。因為,第一,陳世敏等8人之董事資格仍有爭議。第二,如果陳世敏可以參與代理董事長之推舉,那現有董事有二十位,扣除七位被假處分,仍然有十三位。其他三位到哪裡去了?是有被通知,而未出席?還是根本未被通知?

(三)  有關監事職權範圍,裁定書之內容為:「惟異議人監事會職務依公共電視法及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以稽核異議人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主,其職務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常設監察人自有不同,就非屬經費使用狀況出具之稽核意見應無拘束本院認定本件代理董事長是否依法推舉效力,自屬當然,則異議人未提其他證據佐證,空言爭執前揭授權聲明書真實性,殊無理由」。此種論斷,似乎過於輕率。

1.  監事之稽核意見,並無當然拘束法官之效力,法官並非一定要接受,並無爭執。不過,公共電視法係屬行政法規,民事法官是否有解釋權,顯然已經逾越。

2.  法官既言「監事會職務依公共電視法及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卻又稱公視基金會「以稽核異議人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主,其職務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常設監察人自有不同」,顯然矛盾:

  1. 公共電視法21條第2項前段:「監事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公司法對監察人之積極條件,尚無明文要求必須具備「法律」方面相關學識經驗。
  2. 公共電視法21條第3項規定:「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其他法律規定。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訂之。」
  3. 本會董事會根據前條授權訂定的經費財務稽察辦法45條第1款分別明文規定:「稽察工作實施範圍和業務,包括: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會各種規章制度遵行情形之稽察。其內容為: 各項法令及規章制度之遵行情形是否確實良好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規章制度之措施。」
  4. 縱或監事會職務以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為主」,試問: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是否具備合法資格,難道與「經費使用之財務狀況」無關?公視基金會的任何經費支出,有關財務事項,有那一項可以不經董事長簽署,如果董事長的資格有適法性之爭議,其不影響經費支出之合法性嗎?
  5. 公視基金會係依公共電視法之規定,由全民納稅人之捐款,而設立的公法財團法人。公視法第11條且明文規定:其係屬全體國民所有。監事會係受全民所託,監督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而有關公視基金會之業務的決策權,主要為董事會。故監事會所肩負之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非民間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的監察人,所可比擬。公視基金會監事會對董事會之監督,其強度亦應遠高於民間公司,其更不可能,讓董事會違法行事。

 

    綜上,除非陳勝福董事能夠提出其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之具體「程序」,否則,本監事將遵照同仁(列席董事會工會代表)之要求(如附件),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另陳勝福董事前次以代理董事長向法院申請撤回假處分案,本監事已於5月18日依法定職權,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涉嫌偽造文書之告發(8月2日再度補件),併此向同仁報告,本監事對維護公視基金會和同仁之權益,絕對依法辦理,不打折扣。

 

監事 黃世鑫    2010.8.21


附件:

From: 陳春山

Sent: Monday, August 16, 2010 11:58 AM

To: 王菲菲

Cc: 余光明 ; 斐立安法蕾萳

Subject: 原民台記者娃丹回應

 

黃監事:你好

 

針對你(8/13)的聲明,為維護全體員工的權益,敬請回應原民台新聞部記者娃丹如下聲明:

一、上週五(8/13)上午,陳勝福董事在公視正廳對外召開記者會,正式宣佈代理董事長職務。為維護員工權益,期待你趕緊來阻止,或是報警處理,將陳代董驅離公視門外。

二、你(8/13)聲明重點,強調將依法追訴刑事責任。既然陳代董涉嫌已觸犯刑法,請你立即報請檢方提告。

三、陳代董在記者會中強調,他在公視任期只有三個月,唯恐有損員工權益,請你在一個星期內,委任律師正式向法院提起告訴,以保障員工權益。

四、建議黃監事,你時常對全體同仁發表監事聲明,但始終難以消弭大多數員工心理的猜忌和陰霾,倒不如你直接到法院按鈴申告較有說服力,更讓所有同仁了解其中諸多爭議的真相。

五、以上聲明,希望你少說多做,因為ErklaerungBehauptungDarstellung,來 對照AusfuehrungBeurteilung,距離WahrheitWirklichkeit還有一段差距,真希望你不是用時空來替代自我慰藉。Ich wuensche Ihen Ihnenalles Gute! 

 

聲明人:原民台新聞部

              記者 娃丹

             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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