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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最新發展

1. 明華園陳勝福 代理公視董座 (2010.05.13  公視晚間新聞報導)

       公視董事會之爭又出現新轉變,目前僅剩的五位合法董事,昨晚共同決議推舉
明華園團長同時也是公視董事的陳勝福,代理董事長職務,但不領任何薪水。陳勝福今
天傍晚以公視代董事長發出聲明,表示已經在今天請球法院,撤銷原董事長鄭同僚對陳
世敏等八名董事的假處分。
       陳勝福在聲明中也呼籲新聞局,儘快撤回對鄭同僚等七名舊董事的假處分案,
讓所有董事都能回來開會。不過另一方面,公視監事黃世鑫發函公視董事會
指陳勝福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未經法定程序、決議無效。新聞局長江啟臣則回應,尊
重這五名董事的決議,最快今天晚上就會做出決定,是否撤回對鄭同僚等七名董事的假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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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勝福的聲明「大家一起回到董事會」 (2010.5.12)

        目前公共電視只有我們五人可以合法行使職權。因此,我們為維護公共電視的利益,以及公廣集團正常營運前景為念,依法推舉陳勝福為代理董事長,並且許下三個承諾:

       (1)代理董事長不領取任何薪水。

       (2)主動撤回原鄭董事長對八位董事的假處分,並且追回200萬擔保金。

       (3)回應公視工會決議,希望董事負起責任,監督經營團隊的運作。

同時,也提出兩個呼籲:

(1)新聞局盡快撤回對鄭同僚董事長等七人的假處分,讓所有董事一起回來開會。

(2)大家以公廣集團正常營運前景為念,以和為貴坐下來共商大計,珍惜納稅人的託付,包括修訂公共電視法。

 林谷芳、周建輝、盧非易、汪 琪、陳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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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世鑫監事稽察意見函 (2010.5.12)

案由:陳勝福董事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未經法定程序,其推舉無效,不得執行董事長
職權,否則,依法定職權追訴民、刑事責任。

說明:
一、查公視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
       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第3項規定: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訂之。
       復依本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第4、5條第1款明文規定:稽察工作實施範圍
和業務,包括: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會各種規章制度遵行情形之稽察。其內容為:1.
各項法令及規章制度之遵行情形是否確實良好。2. 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規章制
度之措施。
      另依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規定: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第2項規
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
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二、林谷芳等五位董事2010.5.12具名之「大家一齊回到董事會」
       指稱渠等已推舉陳勝福為代理董事長。惟經查其並未經法定程序,其推舉無
效,不得行使董事長職權。

要求:在陳董事是否具代理董事長之合法資格,未釐清之前,本監事嚴正要求:董事長
辦公室相關人員,以及本會經理部門,不得配合其行使任何董事長職權。否則如因而對
本會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本監事將依職權依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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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視監事會聲明  (2010.05.14)

       依公共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第
三項:「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故董事互推代理董事長之程序,亦應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循財團法
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辦理。

       就99年5月13日新聞局副本公視基金會,函指「洽悉」陳勝福董事經共同推舉
擔任公視基金會第4屆代理董事長云云。惟查,經本監事會查核,未見有任何合法之法
定程序,諸如經合法寄發之召開董事會之通知及會議資料,更未通知監事及其他應列席
與會。既然所謂「代理董事長之推舉」未循法定程序辦理,則依公共電視法令及正當程
序原則,尚難認陳勝福為公視基金會第4屆代理董事長,其自不得代為執行董事長之職
權,以維護公共電視之權益及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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