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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監事黃世鑫   聲明摘要:
1. 監事有稽察「董事執行業務,是否違反法令」之職責。
2. 盧非易等5名董事集體杯葛董事會之召開,損害公視基金會正常運作。黃監事本於職權已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3. 盧非易等5名董事未經法定程序,於5月12日發布新聞稿,自稱已推舉陳勝福為代理董事長。陳勝福不顧監事會2010.5.14會議決議之阻止,持新聞局核發之所謂「洽悉」函件,逕自以「代理董事長」名義,向台北地院申請撤銷公視基金會前對陳世敏等8位董事之假處分。黃監事亦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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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0   公視監事黃世鑫  聲明

   本基金會盧非易、汪琪、林谷芳、周建輝、陳勝福等5名董事於5月19日之聯合聲明,蓄意混淆視聽,指控:「黃世鑫監事違法否定董事會決議,並不當指揮行政部門,禁止撤回八位董事假處分案。」「鄭同僚與黃世鑫仍不思反省、不順應輿情民意,不回歸民主正常討論;而仍以濫訟、恐嚇之方式,阻擋董事開會。」乙節,本人嚴正回應如下:

   一、根據(一)公共電視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第3項規定: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訂之。(二)本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第4、5條第1款明文規定:稽察工作實施範圍和業務,包括: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會各種規章制度遵行情形之稽察。其內容為:1.
各項法令及規章制度之遵行情形是否確實良好。2.
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規章制度之措施。(三)類推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2項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有關本基金會對「政府有關法令及本會各種規章制度遵行」之稽察,係公共電視法賦予監事之法定職權,非新聞局所能踰越。同時,「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是否違反法令」之稽察,係屬監事之法定職責,亦不容怠忽卸責。

   二、有關盧非易等5名董事違法事實如下:

  (一)除林谷芳董事外,盧非易等4名董事於2010.1.7.捏造事由,致函新聞局,並違法發函召集2010.1.11之董事會。本案已經本監事依職權檢具相關事證,依背信和共同偽造文書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案號:果股99年度他字第1021號)。

  (二)盧非易等5名董事係第四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之成員,與基金會成立委任關係,行使公共電視法第15條規定之董事會職權。明知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竟然為達掌控董事會之目的,無視同法第20條第2項:「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之強行規定,無正當理由,共謀連續集體不出席董事會,以不作為之方法蓄意杯葛董事會之召開,致令新聞局得以會議瑕疵,對出席之董事採取民事假處分,而癱瘓董事會,已嚴重損害基金會之正常運作,損害該財團法人之利益。本案亦已經本監事依職權檢具相關事證,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三)盧非易等5名董事未經法定程序,於本年5月12日發布新聞稿,指稱渠等已推舉陳勝福為代理董事長。陳勝福董事並對監事會2010.5.14之會議決議和聲明,置若罔聞,持新聞局核發之所謂「洽悉」函件,虛偽證明其具「代理董事長」之適法性,逕自以「代理董事長」之名義,未經基金會之授權,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撤銷基金會前對陳世敏等8位董事之假處分。本案亦已經本監事依職權檢具相關事證,於5月18日依背信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在案。

  三、查維護基金會之「合法」運作,係公共電視法賦予監事之職權和責任。本監事之所為,如有任何「違法」之處,盧非易等5名董事,實應明確提出事證,而非以抹黑之技倆,濫用其掌控媒體之優勢,任意放話,混淆視聽。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黃世鑫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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