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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聞局(現文化部)於201082日對公視第四屆異己董事發動不得行使職權的假處分,經過850天後,終於在近日經最高法院裁定解除執行;於公視第五屆董事會尚未組成之前,我們已然復職。基於董事職責,呼籲文化部勿再承襲前新聞局不當干預公視之遺風,並有以下三點聲明:

 

一、譴責政府干預公視媒體自主

 當各界為拒絕財團壟斷私媒體、維護新聞自由而多次走上街頭時,我們的政府卻反其道而行,一方面透過行政操弄與司法濫訟,干預公視第四屆董事行使職權,另方面卻推拖延誤,遲遲不提名第五屆公視董事,致使公視董事會在過去將近兩年多,形同空轉。

 

 公視董事會無法正常運作,其影響,不只一家電視台,而是包括公視、華視、原民台、客家台以及海外的宏觀電視台,整個公廣集團都無法正常發展。對照近年來社會大眾對媒體自由的殷殷期盼,政府卻如此大力弱化公共媒體影響力,實在距離民之所欲太遠。

 

 過去三年,我們承受新聞局與文化部多達五項訴訟,個人因長期纏訟所受困擾事小,公廣集團無法正常營運,讓社會失去優質對照選擇,致使財團壟斷媒體的形勢更為險峻,則是我們必須對相關部門及其歷任相關首長予以譴責的社稷大事。

 

 

二、提出大法官釋憲案以確保公視自主體制

我們深思近幾年來公共電視所發生的諸多紛擾,其實突顯了公共電視法制相關規範存在著極大問題,法制規範的先天不良,使得為公眾服務的公共電視無以獨立自主並永續健全發展。

 

身為公視基金會董事,為了公共電視的健全發展,我們將遵循體制聲請釋憲,期能為全民確立公共電視法制所應具備的合憲規範,此將是我國公共電視制度永續發展的基石。

  

 

三、要求公視回復專業經營體制

2010827日起公共電視董事會議之召集均未通知監事,且20101217日代理董事長陳勝福竟發函指示「參加監事會之同仁,必先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出席」;對監事黃世鑫函請各部門各依執掌準備資料,陳勝福更簽示「同仁不參加為宜」。公共電視董事會上開拒絕監事監督的行為,已違反公視法第21條規定,新聞局之包庇有行政重大疏失。

 

其次,公共電視99年度決算案與100年度決算案均未提送監事會審核,違反公共電視法第32條規定。就此,新聞局逕將該等違法決算案逕送立法院,亦屬行政重大疏失。

 

再者,公視法對總經理之任期,有明文規定,馮賢賢女士經公視第四屆董事會以公開方式遴選出任總經理,並經歷次董事會考核通過,績效卓越。可憾有人藉我等遭假處分之便,未經適當考評程序,粗暴解任馮總經理之職務。對於馮總經理的倉促解任,目前法院已判決公視敗訴定讞。

 

凡此種種,皆顯示當前公視任由少數人操控宰制,不受監督、不守法制也不合公共價值的事實。職此社會普遍憂慮財團壟斷媒體之際,我們覺得,一個符合公共價值的公廣集團更形重要。

 

因此,除了呼籲政府應儘速選聘成立第五屆公視董事會,讓公廣集團早日回復正常運作,我們也鄭重要求公視需回復專業經營體制,尊重監事會法定監督職權,並依法院判決,儘速妥善處理不當解任馮總經理之誤失。

 

 

              公視董事會  鄭同僚、虞戡平、朱台翔、黃明川、彭文正、陳板

記者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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