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董監事審查報導》之一                    劉進興 2012,06.24

今日(6/24) 報載:媒改團體促公視新董監公開審查。我很贊成。身為審查委員之一,我有責任報告審查委員會目前的進度:

1.      審查委員會依法由國會各黨團,按政黨比例推薦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推薦名額為國民黨8名:呂理德、陳清河、蔡詩萍、王文靜、黃文博、劉幼琍、林維國、賴祥蔚;民進黨5名:
黃世鑫、劉進興、盧世祥、王宏仁、郭志文;台聯1名: 黃越宏;親民黨1名: 廖蒼松。
2.      審查委員會訂於2012年6月29日下午召開。

* * * * * * * * * * * *
6/20 (三)   《龍部長邀請審查委員茶敘》

15位委員中10位出席,根據到場者轉述如下:
1.      龍部長說這次所提候選人名單,是楊永明所留,她未更動。
2.      她說編預算有時間壓力,極力催促6/29當天「一次過關」。
3.      說說,有關前已選出的「五加一」董監事是否有效,正由法務單位審酌提出意見,開會時列為議案,由委員認可。
4.      黃越宏委員說,新聞局告鄭同僚董事長,已經兩次敗訴,現在文化部接手,他呼籲文化部不要再上訴。
5.      盧世祥委員主張提早公布候選人名單,並指出公視董事長兼華視董事長又兼華視總經理、華視虧損十億元等不合理現狀。

* * * * * * * * * * * *
6/23 (六) 下午    《文化部龍部長來電,對話摘要》

龍部長打電話給未出席茶會的委員,我也接到。對話摘要如下:

龍:6/29日如何才能順利產生董監事,要請教你的意見?

我的意見:

1.      我也希望能儘速產生新的董監事,以結束目前亂象。

2.      公視選不出董監事,責任在新聞局,文化部勿重蹈覆轍:
2011年1月選出五董一監,仍未達法定人數,審查會乃決議要行政院補提人選再審。豈料新聞局從此不召開會議,拖了一年半,董監事會無法組成,新聞局要負責。文化部不要再學新聞局搞政治操作,再陷泥沼。

3.      我們會儘快選,也會認真審查,文化部不應逼大家一次過關照單全收:
2008那次補選,就是因為國民黨推薦的委員超過四分之三,完全聽上面的,照單全收,結果選出的新董事,第一次開會就鬥爭董事長,把公視搞濫。

4.      企圖否決「五加一」不但違法,更將延宕審查:
聽說文化部要新委員決定上次選出的「五加一」是否有效,我覺得很荒謬。新委員根本無權否決已選出的人選。如果6/29這樣作,會議就開不下去。

5.      資訊不透明,也會延宕審查:
文化部一方面要我們審得快,一方面又不事先讓我們知道候選人名單,彼此矛盾。提早三小時給我們姓名履歷,有什麼用?委員需要時間去打聽,候選人的人品以及對公視的理念。

6.      審查速度,取決於人選:
人選大家能接受,就可一次過關。否則可能要多開幾次會議。
部長說候選人名單是楊永明局長卸任前提出的,希望這不是在推卸責任。因為文化部接受了名單,就要承擔起責任。

7.      我只能承諾會負責任地審查,無法承諾「一次過關」。

* * * * * * * * * * * *
6/23 (六) 傍晚  《文化部寄來:公視5屆董監事選任審查委員會議議程》

議程中,在實質審查前列了兩件討論案:
(1)     董監事人選須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之規定;是指「全體委員」或「出席委員」之四分之三,請討論。
(2)     前次審查會議選出之董監事之處理原則,請討論。

第二案的說明,全文如下:

a. 為選任公視第5屆董、監事,前新聞局於99年11月22日及100年1月24日召開2階段審查會議,選出5名董事(陳郁秀、巴奈.母路、吳作樂、鄭自隆及陳以亨)及1名監事(謝穎青),惟因未選出符合法定人數(董事17-21人、監事3-5人)之董、監事,公視第5屆董、監事會尚未組成,故行政院長亦未進行聘任程序。
b. 審查委員會雖已選出5名董事及1名監事,惟尚未經行政院院長聘任,擔任董、監事之事實尚未成立。此次審查委員會係因應立法院換屆重新組成,為新的民意組成,爰擬請新的審查委員會針對前次選出之董、監事是否確實符合現況民意,再做確認。

* * * * * * * * * * * *
6/23 週六 8:40 pm 《黃世鑫委員函全體委員》

   有關6/29審查會議議程草案,謹提供拙見如下,請卓參:
一、首先必須確認,「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選任之審查,早在民國99年11月22日已經開始進行。除民國99年11月22日外,並於100年1月24日二度召開會議審查,先後通過陳郁秀,巴奈.母路,吳作樂,鄭自隆,和陳以亨等五位董事,以及謝穎青一位監事,有會議記錄可稽,其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二、自100年1月24日以後,為何延宕未決,姑且不論其原因為何?
主要之責任在於召集人陳清河委員,怠忽職守,未積極執行「公視基金會第五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賦予之職責。
   按依公視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公視基金會之董監的產生程序,係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同條同項第1款並規定,「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換言之,「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係一臨時性的任務編組而成立的「法定」單位,有其法定之職權和任務,在法定任務未完成之前,其均應持續正常之運作。惟陳清河委員既然被推舉為召集人,卻自100年1月24日以後,毫無任何作為,以致於「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選任之審查,迄今未能完成。

三、「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係由立法院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不代表「民意」,故與所謂新舊「民意」無關。當然立法院如何推舉,是立法院之法定職權。在審查過程中,立法院當然可以更換審查委員,但並不影響審查過程之延續性。換言之,立法院所推舉的,均是「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的委員,負責審查「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

四、有關「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的議事規則,「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之會議,已有明確之決議,有會議記錄可稽。因此,在審查過程中,如逕自變更,恐有違反「程序正義」之疑慮,對社會大眾,無法交代。

  綜上,本人建議草案之討論事項一、二似宜刪除。惟於正式會議中,若有委員有意見,再透過正式提案討論,以免增加紛擾。

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黃世鑫

* * * * * * * * * * * *
6/23 週六 11:40 pm   《A委員函全體委員》

第一案無意見。有關討論案第二案,上次審查委員通過之名單是否有效或應否聘任,似非本次審查委員會之權責。
依公視法審查委員會是針對行政院提名之候選人進行審查及投票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而本審查委員會為新近組成,依法實無權責針對前次審查作業之結果加以置喙。
由於是否聘任以及本次提名均為行政院權責,建議討論案第二案應撤案並請行政院儘速裁處,以便本審查委員會後續作業。

* * * * * * * * * * * *
6/24 週日 00:14 am   《B委員函全體委員》

雖然,針對上次審查委員通過之名單是否有效或應否聘任,我個人就情理思維,也傾向「如果上次所通過之5位董事與一位監事名單,有列在本次提名的名單者」,可先予優先考量。
但是,剛剛接到A委員的信件之後,提及對於本次會議預擬之第二案「上次審查委員通過之名單是否有效或應否聘任?」,有了較務實的見解~~「似非本次審查委員會之權責」;誠如A委員所言,「由於公視董監事之提名以及經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後續聘任,均為行政院權責」。依此一見解,確實可再建議,是否請文化部呈請行政院儘速裁處,避免本次審查會開會時,與會委員又需花時間討論或爭論此一議題。

* * * * * * * * * * * *
6/24 週日 00:46 am  《劉進興委員函全體委員》

1,      本次(第五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乃一年多以前的(第五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之延續。
2,      本次會議必須確認上次會議之議事録是否有誤,但無權更改其決議。
3,      根據公視法,行政院也無權更改審查會之決議,根本沒有什麼「裁處權」。否則將來只要行政院對審查產生之人選不滿意,就可(1)拖延不開會,(2)等到國會換屆後再改組審查會,並宣稱以前的不算。這樣不但違反公視法,也違反民主法治的原理。
4,      委員會一經組成,就必須獨立運作,只能依法確認議事錄,不必管行政院。

* * * * * * * * * * * *
6/24 週日 09:04 am  《B委員再函全體委員》

必須再次謝謝劉委員的高見!就劉委員所提出之見解,如果開會之前大家可有所結果,這當然是較妥適的作法。
接下來,必須處理的是,本次由立院新提名的委員,能否也同意此一想法;6/29日會議開始,我建議先針對幾位委員的意見,綜整共識。

* * * * * * * * * * * *
6/24 週日 09:33 am  《黃世鑫委員再函全體委員》

一.      公視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公視基金會之董監的產生程序,係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因此,只要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除非其有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自始無效」之瑕疵,否則行政院無所謂「聘不聘任之裁處權」。
二.      所謂四分之三之計算基數為何,99.11.24之正式會議,新聞局的報告案一,廣電處何乃麒處長代表主管機關表示,應以「全體委員」為計算基礎,因此當時並未討論。當時的會議紀錄有明文之紀錄。

《黃世鑫另函回覆B委員》:
1.      公視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委員還是應依「法」審查,而非依「情理思維」辦事。
2.      無論立法院提幾次審查委會的委員,都是「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的委員。
3.      請問是否只要審查委員名單有變動,就一切要重來?

* * * * * * * * * * * *

全文刊於躲藏世界:
http://blog.roodo.com/cjliu/archives/19726940.htm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進興

躲藏世界:  http://blog.roodo.com/cjliu
另外一個美國‧向下沈溺電子報‧社會政策
社會民主與全球化‧轉型中的台灣
讀書報告‧電影電影‧偶然日記‧台灣觀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save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