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馬政府上台一年半來,公視由九名董事增加為二十一名。
八八水災期間,這些新董事們(除一兩位外),雖然才剛就任,卻不約而同地發動改選董事長的行動。

但因一擊不成,再加上林濁水寫了篇栩栩如生的「颱風夜 馬家軍揮刀砍公視」(自由,2009.08.23),媒體又大幅報導,那波攻勢就不了了之。


《最新發展》

上文說他們的行動不約而同,其實並不正確。
據在場董事描寫,扮演主導角色的是幾位傳播「學者」,包括金溥聰在政大的同事盧非易,以及政大新聞系高材生程宗明,都是攻勢凌厲的小小刀。

本來一般人認為,國民黨縣市長選得不好,應有所反省而掩兵息鼓。不料馬英九卻認為是路線沒被貫徹才會失敗,12月9日宣布召回金小刀來貫徹其意志。
於是,主戰派氣焰大張。很巧,這時公視的風波又起。

12月14日公視開董事會,十名董事聯名提案要求:對董事長不適任投票、對總經理不適任投票、董事長改選、董事長解任。但鄭同僚董事長以未在14天前提案為由退回。

該十名董事乃提案要求在12月28日再度開會解決(附件 A);
鄭同僚回了一信 (附件 B);
十董事再度聯名回應 (附件 C)。

這十位董事都是馬政府上台後「補選」與「增選」的,即:

盧非易 (政大廣電系教授)
程宗明 (政大新聞系博士)
廖元豪 (政大法律)
陳世敏 (政大新聞)
周建輝(曾任馬市府顧問)
林谷芳
陳勝福(明華園團長)
須文蔚 (東華中文)
趙雅麗 (淡江大傳)
林淇瀁 (即號稱本土詩人的向陽)

「十董事聯合提案」與「十董事聯合回應」,殺氣騰騰,可以看出鐵的紀律。

小刀既出,整個台灣恐無寧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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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十名董事提案 (2009.12.16)

本月董事會例會之會議通知與議程資料中,不見員工關心的重大治理議案列案,此為不當阻礙議事進行,以致14日會議已無意義。我們要求董事會延後召開,但須於本月底之前開會討論,並議決下列重要提案:

一、 討論本會員工年終暨個人績效獎金規劃與議決方案
二、 討論公廣新聞平台建置定址與公視空間規劃選擇並議決最後方案
三、 討論與決定原住民族與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執行方案
四、 請依公視法第十八條規範之情形,討論董事長之治理問題與不適任之處理方式
五、 請持續討論總經理之年度適任案,並作出適任未來一年委任職責與否之決議
六、 請依公視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討論如董事長出缺時,其互選繼任之辦法與執行時程

聯合提案人:
周建輝、林谷芳、林淇瀁、陳世敏、陳勝福、須文蔚、
程宗明、廖元豪、趙雅麗、盧非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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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鄭董事長給全會同仁的一封信 (2009/12/17)

各位同仁:

近期董事會開會狀況令人關切。身為董事長,深感有向同仁親自說明之必要。

本屆公視董事會自96年12月就任迄今年7月底新聘董事就任之前,共召開了19次例會以及8次臨時董事會,其中只有一次因人數不足未能成會。

今年董事會全年開會日期皆在去年12月董事會中議定,12月董事會日期為12月14日(週一)。有些董事將議案在以下日期提出並要求列入12月議程:12月4日提董事長不適任暨解聘案;12月7日提董事長重新選舉案及總經理適任案;12月11日提討論推舉新任董事長之作法與時程之提案;12月14日接獲十位董事聯合要求停開當日例會,以延期或召開臨時會方式處理之。本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案應以書面為之,並於會議日十四日前,送達議事單位彙整辦理。」
前述提案理應循程序辦理,未符十四日之規定,除通知提案董事之外,本人亦已向監事會說明。

為使會務運作順利,今日我已依公共電視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動召集臨時會,議程包含七項因本月14日董事會例會流會所無法討論之重大且亟待決定之議題:本會員工年終暨個人績效獎金規劃案、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及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規劃時程、審議2010客家電視台營運計畫書草案、審議2010原住民族電視台營運計畫書草案、即刻停止「公廣新聞平台資源整合與大新聞平台建置D案」與「公視大樓整體空間運用規劃A案」相關簽約與執行工作並重新討論此二方案合理性與他案選擇、2009年(下半年)及2010年公視節目規劃與預算調整案、修正員工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等。

感謝同仁關心董事會運作,董事會一定依法論事,請各位同仁安心工作,毋需掛懷。天冷,請留心自己與家人的健康。

同僚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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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 公視董事會十名董事聯合回應 (2009.12.18)

對於董事長12月17日發出給全會同仁一封信之內容,我們有以下內容回應,敬請全會同仁指教。

什麼叫遵守法律?

董事長12月17日發信給全會談論近來重大治理案件的處理方式,咸認為自己依照議事規則處置得當。我們來看一下議事規則

第七條董事會之提案,由各一級以上之業務單位,或董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提出。

提案應以書面為之,並於會議日十四日前,送達議事單位彙整辦理。

很明顯這是一種正常作業規範,讓秘書單位便於整理同時提早告知董事,以增加議事效率;請問這可以擴張解釋到凡是未能於十四日以前送達者,不得排入議程討論?這不是捨本逐末,擴大不當解釋?從一般法理邏輯就可知道是非。請董事長將第四屆董事會所有列案之議題之送達日期,逐一計算公布。

若說真依照法理辦事,請問12月14日已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十名)
依照公視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要求本月召開臨時會,同時把先前不被排入的三案列入該會之優先討論方案,怎會董事長發信 (12月17日)
給董事,也依照該法召開臨時會,卻不見此三案的排入,難道一個董事會與公視法,卻有兩個世界的運作,視而不見?這能稱為依法治理嗎。

過去的董事會都有效開成?

董事長又說今年7月以前的董事會幾乎都有效合法開成,言下之意,反觀7月以後有諸多不順,有關此一原因我們會另函解釋。但是所謂過去都能依法成會之說,如下所述:

本屆公視董事會自96年12月就任迄今年7月底新聘董事就任之前,共召開了19次例會以及8次臨時董事會,其中只有一次因人數不足未能成會。

我們請問在2008年11月以前之情形來論,所謂合法有效成會的定義為何。依據第四屆第一批董事會向士林地方法院登記,於當年4月14日公告的有效人數十一人為基數,再依照公視法第二十條規定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者出席為度,每次會議都應當有至少八席董事出席才能成會。請問第二次、第五次、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等會議都有到如此標準嗎?更不用說董事會總人數是否足十一人的問題,這些會議決議的有效性,應當依據12月11日監察院糾正新聞局之報告多加檢視才對。請董事長依據公視法第十七條之規範執行會務時,要深切體認此職的慎重表意,並認真依法議事。

聯合聲明人:
周建輝、林谷芳、林淇瀁、陳世敏、陳勝福、須文蔚、程宗明、廖元豪、趙雅麗、盧非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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