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16賴中強撰稿】「任期制」是確保獨立機關人事獨立性的關鍵制度,而人事獨立性是職務獨立性的必要條件。繼立法院上會期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恐將使本屆中選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提前下台(適法性仍有爭議),進而影響年底選務工作;現在,政府又將手伸入公共電視與法律扶助基金會。

一、    公視董事長17日恐遭違法撤換:

1.程序違法,引發爭議:
新聞局日前召開「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增選第四屆董事、監事,引發外界爭議。立法院於上會期末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將公視董事名額由原11至15人,增為17至21人。然而,立法院並未如同中選會組織法第十二條以「正式條文」或「附帶決議」之方式,議決新修正條文對於已選出之第四屆董事會是否適用?解釋上,基於憲法新聞自由保障及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之獨立性原則,除非將來缺額已達公視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三分之一,依法行政院不應再增聘「第四屆」董事,新法僅對第五屆以後之董監事選舉有效。否則,即是以「稀釋原第四屆董事職權」之方式,經由人事獨立性之侵害,達到對公視董事會職務獨立性之侵害。

新聞局於7月31日召開「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委員組成程序,更明顯違法。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規定「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立法院目前在休會中,如何可能經由院會或黨團協商推舉新的審查委員?面對外界質疑應重新推選審查委員時,新聞局廣電處長何乃麒接受媒體採訪的回應為:『當時組成這個評審委員會,做的任務就是第四屆董監事的增補選,這一次任務還是一樣,還是第四屆,所以他們的任務是相同的,選出來的增補的董監事還是第四屆,同樣的任期。』(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08972)。

然而,比對2008年10月第七屆立法院推舉用以補選(因有董事辭職)第四屆董事之審查委員名單為:洪秀柱、李慶安、郭素春、孔文吉、羅文輝、廖元豪、陳俊民、蔡詩萍、周志誠、黃國;鄭優、劉進興、金恆煒;2009年7月31日之「第四屆」審查委員名單卻為:洪秀柱、彭家發、呂理德、陳清河、辛翠玲、莊伯仲、陳俊明、周志誠、蔡詩萍、黃國、鄭優、劉進興、金恆煒。其中彭家發、呂理德、陳清河、辛翠玲、莊伯仲等五位「新任第四屆審查委員」,於立法院休會中,如何可能經由院會或黨團協商被合法推舉為審查委員?這明顯違反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規定。

經由違法的「審查委員會」產生之「董事」自屬違法(名單參見新聞局新聞稿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9963&ctNode=3851&mp=1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9963&ctNode=3851&mp=1),然而,據中央社10日報導,當日「新」舊第四屆董會會開會時,竟有董事提出臨時動議要求改選董事長,因當日無共識,擬於17日加開臨時董監事會再議(參見 <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8100360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8100360)

筆者除對立法委員推舉自己為審查委員難以接受外,對於所有的審查委員與「新」舊任第四屆董事、監事具體人選均無個人好惡,惟對於此一違法過程及其對公視獨立性的侵害,不得不表達抗議!

2.公搶盟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自由時報11日報導,「公民搶救公視聯盟昨到監察院檢舉,新聞局七月卅一日所召開公視董、監事增聘審查委員會議涉嫌違法,要求監察院儘快調查。」「公民搶救公視聯盟人員包括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史英、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代表林世煜、台灣勞工陣秘書長孫友聯等團體代表,他們在監察院大門口高喊『新聞局違法、公搶盟要舉發』口號,由曾任公視董事長的監委吳豐山出面接見陳情代表(因公搶盟無網站,謹轉寄新聞聯絡人本馮喬蘭執行長郵件如第一個附加檔,請參考)。監察院則於12日回覆史英董事長,表示已受理並「派請委員調查中」(請見第二個附加檔)。

3.洪貞玲婉拒監事、媒改社與媒觀共同聲明
媒體改造學社與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則於7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增聘公視董事審查應公開 並尊重公視獨立精神》,質疑「審查過程未能公開透明」「審查委員會組成違反公視法精神」,並呼籲「國民黨應儘速提出公廣發展政策」(http://www.twmedia.org/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82),8月10日媒改、媒觀再次發表共同聲明《籲公視新董事會與經理團隊 共同致力公廣集團之發展籲》(http://www.twmedia.org/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83),並說明媒改社前召集人台大新聞所洪貞玲教授「對於獲提名公視監事職務以及相關審查作業並無所悉」,已於8月7日婉拒出任監事。(查詢媒改社最新消息請見:http://twmedia.org/

4.冒然改選董事長,顯然違法
除前述程序違法外,公共電視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因此,除非利害關係人先依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章程,否則,依據舊章程(董事名額11至15人),「新任」第四屆董事是無從行使職權,更無從於任期中改選董事長。

二、    司法院研議法扶基金會官派董事過半,司改會連署反對:
以「保障弱勢者人權」「落實憲法上的訴訟權及平等權」「健全法治基礎」為宗旨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即將面臨組織上之大變革。司改會表示:司法院有意修改「法律扶助法」,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監事會修改為官派代表過半「現行法扶會董事會係由13席董事組成,其中民間董事8席,官方董事5席;監事會則由5席監事組成,其中民間監事3席,官方監事2席。司法院所提修正草案中,董事改為17席,其中民間董事維持為8席,官方董事則增為9席;監事改為7席,其中民間監事維持為3席,官方監事則增為4席(增加席次均為司法院代表)。」(請見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407),民間司改會於8月11日發起「反對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派董、監事過半!」連署行動,反對之理由為「民間董監事過半的法扶會才能貼近民間需要,確保服務的效率、彈性及親切」「民間董監事過半的法扶會才能確保中立及公信力」「民間董監事過半的法扶會是先進國家的普遍做法」「官派董監事過半的法扶會將形成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官派董監事過半的法扶會並非立法院決議的旨意」,司改會此一行動之連署方式及連署書請見(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jrf-petitions-20090811.pdf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jrf-petitions-20090811.pdf)。(查詢司改會最新消息請見: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特別聲明:本文關於評論之部分,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相關法規】
民法第62條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4條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法律扶助法第38條第1、2項
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董事由司法院院長自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國防部及內政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由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推薦熱心參與法律扶助工作之律師四人。
三、具有法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二人。
四、弱勢團體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代表一人。



【參考報導】
中央社/公視改選董事長無共識17日再討論
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8100360
公視增聘董監事,公搶盟批違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11/today-p4.htm
自由時報/公視增聘董監事 綠嗆無效聘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1/today-p6.htm
中央社/管碧玲質疑公視增聘董事審查會違法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049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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