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基金會監事:黃世鑫 99.12.18


    公視基金會陳勝福董事99.12.17致信同仁,部分內容涉及本人,特此回應,以正視聽:


一、公視法對董事、監事職權之劃分,相當明確,並無「釐清」與否的問題。公視基金會的問題,在於目前的「所謂」董事長,為逃避監事之監督,而違法行事。


二、 陳勝福董事稱:「監事的權力在於法律的守門人,而非行政指揮。」本人完全同意,只是第一、應是監事的「職權」,而非「權力」。第二、陳勝福董事似乎忘記,新聞局和部分董事不是宣稱:監事的「職權」以「財務經費之稽察為限」嗎?第三、如果監事係「法律的守門人」,那陳勝福董事違反公視法之規定,自任董事長,以及違反公視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規定,解聘總經理,監事會決議其無效,不是依法定職權所為


三、陳勝福董事稱:「法律是最大的公約數,而法院的判決是我們最後的依歸。」本人完全同意,只是台北地方法院99.11.26,99年度訴字第3343號判決書,已確認公視基金會第四屆第25-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為「有效」,請問:您對所召集之所謂第2至第5次董事會議之違法決議,如何善後?


四、公視基金會監事擔任關係法人華視董事,不僅合法,也無不當:(一)有關華視業務之監督,華視另設有「監察人」。(二)公視基金會對關係法人的監督,不只是監事,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均有監督之權。試問:華視總經理不是均應列席公視基金會董事會嗎?(三)如果公視基金會監事擔任關係法人華視董事,有所不當?試問:您同時擔任公視基金會和華視董事長,不是更有問題?


五、依公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擔任董事;並無禁止「現任」董事或監事,不得擔任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當然,「現任」董事或監事如果擔任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就不得被推薦為次屆董事或監事,本人並未在第5屆董事或監事之推薦名單上。其次,依公視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係由「立法院」(非「行政院」)推舉組成。


六、根據2010.8.13中央社及各大媒體之報導:「他(指陳勝福董事)並鄭重承諾:、、,『12月3日一到,我就拍拍屁股離開董事長職務』,他並保證『不會擔任第5屆公視董事長或任何重要職務』。請問陳董事,第五屆公視基金會董事推薦名單編號1的「陳勝福」,究竟是誰?

 

 

公視監事審新董事 陳勝福不滿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2010.12.17 10:47 pm

公共電視董事長陳勝福今天表示,公視監事職司監督公視基金會有無違法,但現任監事黃世鑫不但身兼華視董事,還擔任公視新任董監事審查委員,不符合公視法精神,依法可以解聘。


對於陳勝福的質疑,黃世鑫回應說,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是經過立法院通過,「哪裡違法?」 公視第4屆董事任期原訂在12月3日到期,陳勝福8月擔任董事長時言明只做3個月,而且不支薪。但到今天為止,第5屆董監事仍未產生。


陳勝福今天致函員工表示:「12月3日已經過了,我本來早就該離開董事長的職位,但在新任董監事遲遲無法產生的情況下,現任的董監事不得不繼續堅守崗位。」


陳勝福表示,如果新任董監事順利產生,現在董事與監事見解不合的情況就可早日解決。但是從公視的體制上,他認為「監事與董事之間的權責,應該要有清楚的釐清」。


陳勝福說,公視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的業務;而監事會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情形,以及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從公視法和民法相關法規都可看出監事的權力在於法律的守門人,而非行政指揮。 他說:「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有任何批評指教,我們有則改之,無則自勉;若雙方的法律見解實在無法一致,那麼監事會的權力在於向法院提起告訴,而非自己當法官來裁判」。


信中還提到,公視的監事也有監督相關子公司的責任,但第4屆監事黃世鑫卻擔任華視董事,如此裁判當球員,混淆了權力制衡的分際,也創下惡例;而且黃世鑫還擔任公視新任董監事的審查委員,明顯不符合公視法的精神,依規定行政院可予以解聘。


陳勝福進一步表示:「以上種種作為,如果複製到下一屆董監事身上,則公廣集團的運作不可能順利。」 陳勝福並表示,之前董事會不足法定出席門檻的決議是否有效,法院正在訴訟中,他相信法官一定會做出符合公視法規定的終審裁判,給未來公廣集團的董事會一個行事的依據。


【2010/12/17 中央社】 @ http://udn.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save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