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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監事會聲明

一、公視基金會陳勝福董事一再違法召集董事會議,經第四屆第14次臨時監事會決議:第四屆第二次與第三次董事會議之所有決議,包括:改選公視董事長、解任和另行指派華視董事法人代表、以及解聘公視總經理、和其他重要之人事調整,均屬無效。

 

二、董事長之改選,違反公視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公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9條第2項並有相同之規定。鄭同僚董事長雖因假受處分,不能行使職權,但仍具董事長資格,並無董事長出缺之情形。

 

三、總經理之解聘,違反公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9條第2項:總經理任期3年,之任期之保障規定。同時,馮賢賢總經理亦尚無公視法第26條所規定之得解聘情形。

 

四、其他關於副總經理之解聘,和經理職務之調整,依公視法第22條,第23條第2項,以及公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9條第1、4項之規定,係屬總經理之職權,須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命,非董事長或董事會所得任意更換。

 

五、華視董事關係法人代表之解任和重新指派,違反公視基金會關係法人監理辦法第三條,關係法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選派,應經董事會同意之規定,不得空白授權。

 

六、陳勝福董事指使董監事辦公室執行秘書,違背職務,借行政干擾監事職權之行使,逃避監事之監督,並拒絕列席監事會和提供董事會議相關資訊,妨礙監事之稽察工作的執行,監事會除予譴責外,並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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