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通過的公共電視法,13年後被馬政府糟蹋了。

八月初,新聞局以假處分停止包括董事長在內的7名董事職權。八月中,董事陳勝福宣稱他被其他董事推舉為「代理董事長」。但監事會說,沒有召開董事會,也沒有任何開會紀錄,基於監事得監督董事會之職權,認定陳勝福的代理董事長不合法。


接著新聞局發函給陳勝福等,說「洽悉」陳勝福已被推舉。

陳勝福據此走馬上任。監事會乃再度決議,陳勝福以代理董事長名義簽署之任何文件,均屬無效。並稱如陳勝福敢簽署任何文件,將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陳勝福說,公視法第17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名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未規定必須開董事會,也沒說要正式開會推舉,他取得10名董事的推舉書,已經合法了。

公視法第17條第1項關於董事長之產生,規定「由董事互選之」,也未寫明要開董事會,但歷來都開董事會選舉之;可見法律未明文規定者,按習慣,至少也要通知所有合法董事,正式開會推舉。陳勝福的所謂「推舉」,沒有會議紀錄,又有2名董事沒有參與,要稱「合法」,稍稍受過公民教育的人都無法接受。

但新聞局再度介入,18日以新聞稿表示:「公視代理董事長推舉過程合法」,又說「監事的職權在稽查公視的經費財務,無權認定陳勝福的資格」。新聞局難道不知道公視「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規定監事得稽察董事會「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嗎? 

而公視第13條明白禁止政府干預公視,新聞局根本沒資格認定陳勝福的資格。

兩年來新聞局干預公視的違法紀錄不勝枚舉,包括

(1) 違法干預公視董監事選舉,已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2) 以假處分停止董事長及其他6名董事職權,

(3) 以「洽悉」函干預公視董監會內部的爭執,

(4) 干預公視監事之職權。

新聞局敢如此違法亂紀,杖勢的是政權在握,國會又無監督力量吧!

                                   
            
(刊於 2010.08.22 自由廣場,作者為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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