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自由廣場
                                                     劉進興,金恆煒
 (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去年731,我們在自由廣場投書「新聞局違反公視法」一文,指當天新聞局要召開的公視董事增聘審查會議組成違法,我們拒絕參加。結果審查會照常舉行,選出陳世敏等八名董事。數日後,我們向監察院陳情,提起檢舉。


12月初監察院對新聞局提糾正書,指局長蘇俊賓曲解公視法,規避審查委員會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的程序,以致731的「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八名董事的資格也有瑕疵。但新聞局悍然不作任何改正,才導致後來的董事會爭議。

今年1月公視對陳世敏等八人聲請假處分獲准,限制他們以「董事身分」發表有損公視名譽、經營或營運的行為的言論。

假處份的「假」是暫時的意思,意即暫時禁止其若干行為,以免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法院處理假處分時,只須考慮「有沒有假處分的必要?」與「假處分的範圍是否過當?」,並未審查其實體關係。

換句話說,最近那八位中的五位提起抗告,獲法院同意廢棄假處分令,與他們的董事資格是否合法,根本是兩回事。

他們究竟有沒有董事資格,應該回歸監察院糾正書。而提起糾正書的吳豐山監委(曾任公視董事長)最近有篇「如果公視是良心事業」也可參酌。

吳監委再度確認,去年七月新聞局的審查作業曲解公視法,以至增聘作業「未臻完全合法,徒留瑕疵」,而新聞局雖承認有「未盡周延之處」,卻只說「未來將作相應改善」,並未改正錯誤。吳監委認為復函仍「含混其詞」,已要求新聞局再說明,並進一步約詢。更重要的是,他認為既然「未臻完全合法,留有瑕疵」,政府就應依法辦理重聘。

我們認為,(1) 新聞局應遵照監察院糾正書,儘速辦理重聘。如果江局長繼續不把監察院當一回事,監察院應提起彈劾。 (2) 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依法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程序,新聞局完全規避,已侵犯了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王院長應該要求新聞局儘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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