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視董事會之紛紛擾擾,被刻意操作成鄭董事長的個人權位之爭,企圖混淆視聽。實情則是,新聞局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所惹出的「法律」層面爭議。


     
公視法規定:「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往都沒問題,但去年八月增選八名董事後,九至十二月的四次董事會,均因未達公視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數而流會。今年一月,盧非易、陳勝福、周健輝、汪琪、林谷芳五位董事開始杯葛,一至六月的六次會議亦未能成會。其他董事乃不得不引用內政部的「議事規範」召開會議,以維護公視利益,卻被新聞局污衊為違法。
   
請問新聞局,當董事會遭惡意杯葛,連續十個月未能成會,應如何處理?
   
監察院去年十二月十日之糾正文指出:新聞局曲解公視法,於辦理董事增補時,「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八名增聘董事之產生亦徒留瑕疵」。但新聞局對監察院之糾正,迄未有讓監察院接受之回應。
   
請問新聞局,監察院已指出八位董事之聘任程序「不合法」,為何不重新推選?
   
聘任董事的程序既然不合法,根據行政法學者之見解:無效行政處分自始所欲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效力,亦無拘束力。對無效行處分,人民並無服從義務,不須去遵守,行政機關亦不得予以執行。
   
請問新聞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條、一一一條、一一四條之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並無法律效果。陳世敏等八人自始不具「董事」資格,能參加開會嗎?監事能不依法制止嗎?

                             
轉載自/自由廣場/ 2010.07.0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save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